今年四月,新司法解释将职务侵占罪“数额较大”的定罪量刑起点从6万元调整为3万元,很多反舞弊同行很兴奋:国家很重视,以后处理相关人等更方便了!
拜托,人家经侦大哥也是有KPI的,门槛折半在我这只有坏处没有好处,具体听我慢慢拆解:
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在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是严格区分开的。
什么意思呢,无论是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》还是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,都明确要求办理案件需要严格区分经济【纠纷】和经济【犯罪】,并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【干预】经济纠纷。
这导致直接结果就是办理人员会非常非常保守。
谁也不想搞个千儿八百的业绩赔上自己大好前程。
说严重点人家一旦把纠纷错认为刑事,不仅检察院会找他,他更有可能获得追究责任大礼包。
所以从这个角度上不松松口,你入罪金额再低又何妨,办案人员一样有天然屏障。
第二点,职务侵占和经济纠纷本身界定就很模糊。
例如股东之间因为出资、利润分配产生分歧,一方可能是主张职务侵占去报警的,另一方主张的股东权益纠纷,性质立刻降一档。
员工挪用奖金炒股,在你看来天大的事情,人家只要解释成【借钱】,【准备还的】,这就是经济纠纷了,最多定性成“非法占有”,也无法立案。
站在反舞弊的角度,证据链得做得无比实,来证明此人确属立案范畴。
但是问题又来,民企不是纪委,没有执法权。
所以你搞半天很可能到公安局给你一个证据不足,或者是民事纠纷你们应该直接去法院起诉解决,这样的理由给你拒了。
第三点,上面提及的证据采集困难。
以最常见的采购职务侵占来说,如果这个业务使用了众多的关联方来操作,来洗白,中间签订的合同真真假假,同时还涉及到财务乱做账的问题。
你得先把整条资金链梳理清楚,每条线索需要有支撑资料进行自行查证。
不是你一纸审计报告出了人家就给你立案。
资金链的说明往往需要大量的财务账册、合同梳理、银行流水的核查才能向经侦自证确实是职务侵占。
采购还算比较简单的,如果是商务飞单或者是名为替公司搞投资/借贷,实为侵占的情况,几乎很难打死。
因为人家肯定会说成是正常的商务往来,投资行为也是经过认真考察的谁知道是这样,或者是符合常理的资金周转行为。
所以你这时候想要证明“非法占有”,可以说是难上加难。
首先你取证就有debuff,其次金额没到一个量级人家也根本懒得理你。
这两个都解决了,还得提供一堆客观证据证明此人确属居心不良。
最后,这个新规第八条明确划定了“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,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,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”
社会危害性怎么评判?
你们公司的采购经理逢年过节收点好处费,销售经理没事偷点公司产品分给他老家亲戚,这叫有社会危害性吗?
所以总体来说我认为,不解决这个我没有证据就报不了案,我不报案就没有证据这个死循环,出再多规也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。